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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致感染者之服務機關(構)應於審定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償費用之撥付手續。但申請人對補償費用之審定結果不服者,不在此限。
前項服務機關(構)給付補償費用,得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列為損費項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