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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為合格檢驗機構:
一、經實驗室認證機構認證通過。
二、經實驗室能力試驗合格。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標準檢驗方法。
四、備有與操作檢體相當等級之生物安全管理手冊或規定。
衛生機關、醫事機構、學術或研究機構使用依法核准之體外診斷試劑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認可為該試劑之合格檢驗機構,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經認可之合格檢驗機構以辦理本法第二類、第三類或第四類傳染病之檢驗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