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1:1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指定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廢止其指定:
一、醫院評鑑或實驗室認證資格異動,致未符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資格者。
二、違反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或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出具不實健康檢查證明,經查證屬實者。
四、健康檢查品質及作業流程顯有瑕疵,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五、違反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廢止指定醫院資格者,自廢止日起滿二年後,始得重新申請指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