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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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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疫情之需求,對有下列情形之政府機關、學校、機構、事業或團體,得無償撥用防疫物資供其使用:
一、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者。
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定之工作者。
中央主管機關於非流行疫情期間,得將標示有效期間逾三分之二或庫存三年以上之防疫物資,無償撥用予前項第一款之機關(構),為防疫之使用,並得減免其運送費用。
地方主管機關儲備之防疫物資,準用前項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