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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查核檢驗管制措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主管機關得要求業者出示相關文書、表單、單據等書面資料或電磁紀錄,以供查閱。
主管機關因查核、檢驗之必要,得將前項資料或紀錄原件或複製件,予以扣留。
主管機關執行前項扣留,準用行政罰法第三十六條至四十一條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