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2: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申請查驗登記案件由申請業者向中央主管機關送件,並繳納審查費;中央主管機關完成收文程序後再移由受託機構辦理。
受託機構執行查驗業務,視同中央主管機關執行職務,申請業者應予接受並且配合。申請案件需補件或說明事項,得由受託機構逕行通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