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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營業衛生管理規則(新 88.08.05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份證明文件,進入各營業場所進行衛生稽查
,必要時提出具收據,抽押取檢體檢驗。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
礙或拒絕。
前項檢查或抽驗結果,得公告之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