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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原料殺菁處理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加熱殺菁時,應在規定之殺菁溫度與時間下行之。殺菁完畢後應迅速
冷卻,或立即作次一步驟之加工,不可拖延。
二、殺菁機應注意清洗,其用熱水殺菁者,應經常補充熱水及排水,以減
少污染。
三、冷卻及原料洗滌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