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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批發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醫療器材批發零售業者,訂定第四條第一款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第二款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時,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
醫療器材批發零售業者,經定期檢視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至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予刪除、銷毀、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