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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販賣業者應建立及維持運銷系統紀錄之書面管制程序;其內容包括紀錄之鑑別、儲存、保全、檢索、處理及保存期限。
販賣業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訂定並執行紀錄內機敏健康資訊之保護措施。
第一項紀錄之保存期限,應不少於醫療器材有效期間,且不得少於產品自製造業者放行之日起三年。但本法相關規定較長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