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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認證證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檢驗機構名稱。
二、實驗室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三、經認證之檢驗項目、檢驗方法、檢驗範圍及報告簽署人。
四、認證證明書核發之年、月、日及認證編號。
五、認證有效期間。
檢驗機構應將認證證明書揭示於該機構明顯處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