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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將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存放於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七款標示之地址,以供主管機關查核。
主管機關派員查核前項檔案時,應於七日前通知。但情況緊急或為公共利益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