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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回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藥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製作銷售藥品之完整運銷紀錄,並要求其各級銷售之藥商保存相關運銷紀錄;其內容應包括產品之名稱、含量、劑型、批號,受貨者之名稱、地址、出貨日期及數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