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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所有作業場所均應有良好之採光與通風設備,必要時並應有適當之溫度、濕度調節設備。
製造、加工區域之空氣供應,應配合其清淨度設置適當之空氣過濾系統,包括前濾器及微粒過濾器。
原料、半製品、成品之儲存場所及成品之製造、加工、分裝場所之溫度、濕度調節設備,除特殊作業場所外,應足以維持於攝氏溫度十九至二十七度,相對濕度四十至六十百分率之適當範圍,以防止成品品質之降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