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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所稱情節重大,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宣傳或廣告就同一產品宣稱醫療效能,經主管機關連續裁處仍未停止刊播。
二、宣傳或廣告使民眾產生錯誤認知,致生人體健康之傷害或致人於死。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前二款情節相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