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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評析意見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案例編號。
二、調解會。
三、醫療爭議之爭點。
四、醫療爭議評析意見。
前項第四款醫療爭議評析意見,應依病歷資料就醫療爭議之爭點,作成醫學專業性意見。
受託法人應將評析意見書逕送調解會,不另提供案件當事人,亦不對外提供。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