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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護理機構蒐集個人資料時,應符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類別及範圍。
護理機構於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必要保護措施,避免洩漏。
護理機構將當事人個人資料為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國際傳輸之限制,並告知當事人擬傳輸之國家或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