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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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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三條第五款所稱居家醫療照護,指為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有關居家照護、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收案之病人,於執行之醫療團隊醫師診療後三個月內,因病情需要施行之診療及照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