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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預立醫療流程後,監督醫師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核對及簽署;執行其他醫療業務,監督醫師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紙本或電子醫囑記錄。
前項核對、簽署及記錄,護理機構得以資通訊或傳真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