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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醫院應配合登錄系統依第五條第二項附表及前條規定產生之配對排序名單,辦理器官分配事宜。但指定捐贈移植之器官,不在此限。
前項分配之通知作業程序,由器捐登錄中心定之。器官勸募責任醫院與醫院進行通知作業程序,應確實記錄起始時間、回復時間及內容。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