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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證明效期屆滿擬申請展延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一、原許可證明影本。
二、許可證明效期內通過查核之證明。
三、設置計畫書所記載之事項有變更,其變更後設置計畫書。
前項申請,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