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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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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聽力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聽力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開業執照及有關文件,送由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二、歇業:註銷其開業登記及開業執照。
三、登記事項變更: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第三款登記事項變更,如需換發開業執照,申請人應依規定繳納執照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