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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前條之申請,經實地查核合格者,得公告為指定辦理強制社區治療項目之機構或團體(以下稱指定機構或團體),指定有效期間為三年。
前項實地查核,地方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一項指定機構或團體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效期,其程序準用前條第二項之規定。其經書面審查合格者,得每次展延三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