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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心理師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心理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
前項心理師接受繼續教育之課程內容、積分、實施方式、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執業執照更新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