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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事業發展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獎勵機構執行本辦法所定之獎勵項目,其有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即予廢止或停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獎勵;該機構三年內不得再申請相關獎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