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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醫療機構施行人工生殖技術時,應事前取得受術夫妻親自簽名之書面同意
書,並告悉該項人工生殖技術之成功率、危險性、及可能發生之併發症。
前項同意書之格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