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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護理及健康照護處分設三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 關於長期照護政策擬定事項。
(二) 關於身心障礙照護服務規劃事項。
(三) 關於長期照護復健醫療業務督導事項。
(四) 關於早期療育評估規劃及輔導事項。
(五) 關於各類照護人力規劃及培訓事項。
(六) 其他有關照護業務相關事項。
二、第二科:
(一) 關於護理、助產業務政策規劃及業務推動事項。
(二) 關於社區護理人力規劃發展及培育事項。
(三) 關於臨床護理人力規劃及培育事項。
(四) 關於專科護理師之培育及制度規範事項。
(五) 關於護理助產人員倫理之推展事項。
(六) 其他有關護理及助產業務服務相關事項。
三、第三科:
(一) 關於加強山地離島地區醫療政策之擬定事項。
(二) 關於山地離島醫事人力規劃事項。
(三) 關於地方醫事人員培育及分發事項。
(四) 關於遠距醫療規劃事項。
(五) 關於山地離島部落社區健康營造之規劃及輔 導事項。
(六) 其他有關山地離島醫療服務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