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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醫藥發展獎勵或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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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醫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獎勵或補助:
一、申請之日前五年內,執行政府計畫曾有重大違約紀錄或違反法令規定。
二、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之期間尚未屆滿。
申請者有前項情形,其已受獎勵或補助者,應撤銷之,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返還其獎勵或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