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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6 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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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健康保險局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審查小組及地區審查分組之醫師、藥師等醫事人員,由審查委員會提報健
保局遴聘具下列資格人員擔任,並各指定召集人一人及副召集人若干人。
一、具五年以上教學、臨床或實際經驗。
二、五年內未曾違反醫療法及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規受停業以上之處分。
三、五年內未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不予特
約情形。
審查委員會得擬定審查醫事人員提報原則,經健保局核定後實施。
第一項人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其員額,得視審查業務量、保險醫服
務機構及科別需要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