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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衛生實驗院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衛生工程組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給水污水工程之研究與設計事項。
二、關於垃圾及糞便處置之研究與設計事項。
三、關於抗瘧工程之研究與設計事項。
四、關於撲滅疾病傳染媒介蟲獸之研究事項。
五、關於住宅與公共場所環境衛生之研究事項。
六、關於其他衛生工程與環境衛生之研究與設計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