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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旅行業為維護其所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
一、檢視個人資料於蒐集、處理或利用過程,是否正確。
二、當發現個人資料不正確時,適時更正或補充。
三、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處理。
因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