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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特定營業人於外籍旅客同時購買特定貨物及非特定貨物時,應分別開立統一發票。
特定營業人就特定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時,應據實記載下列事項:
一、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課稅別及總計。
二、統一發票備註欄或空白處應記載「可退稅貨物」字樣及外籍旅客之證照號碼末四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