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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觀光署甄選受託之法人團體,得聘請學者、專家及觀光署代表五至十二人,組成評選委員會評選之。
評選委員會議主席由觀光署核派,並召開會議,主席不克主持會議時,得指定評選委員中一人代行職務。
前項會議決議,須有全體評選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以出席評選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