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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營國內定期航線之民用航空運輸業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提供下列票價優待:
一、依老人福利法規定,提供老人半價優待。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其必要陪伴者一人半價優待。
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提供未滿二歲不占位且有成人陪伴之兒童免費優待。
前項法定優待票價與全額客運票價之差額,於交通部未協調相關機關編列預算補貼前,得由民航局納入客運運價上下限計算之考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