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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重大飛航事故調查作業處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被調查單位或個人得於收到運安會調查報告草案起十五日內,提出至運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之書面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