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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航空貨運站倉儲貨物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航空貨運站對運送人就倉儲貨物之毀損滅失負賠償責任,其賠償金額以每
公斤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為限。如貨物之性質、價值經聲報記載於提單或
託運申請書者,就其記載價值範圍內,按實際損害額賠償。但每一提單或
託運申請書之最高賠償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前項規定應在航空貨運站與運送人訂定之倉庫使用合約內以適當方式載明
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