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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港服務費收取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下列入港之船舶,免收船舶商港服務費:
一、政府使用之公務船舶或經政府徵用或僱用之船舶。
二、經航港局認定確屬運載救濟物資之船舶。
三、因避難、接受檢查、加油或加水而入港之船舶。
四、為緊急醫療求助或機件搶修而入港之船舶。
五、總噸位為七百以下之船舶。
六、購入或出售專供運輸使用之船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