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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委託人應於進出口貨物艙單或申請單內詳列每批貨物之名稱、重量、尺碼
與收貨人或發貨人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通訊處,如有變更應即通知棧埠作
業機構。
委託人不依前項規定辦理致棧埠作業機構之通知或催告無法送達,因而存
儲倉棧或裝卸搬運之貨物遭致損失時,應由委託人負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