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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打撈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打撈業變更組織、名稱、地址時,應先申請當地商港管理機關核轉交通部
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並於辦妥後三十日內,報請當地
商港管理機關核轉交通部換領許可證。
其他經許可事項有變更時,應報請當地商港管理機關轉報交通部備查。
第一項地址變更,因而變更管理機關者,應報請原轄區商港管理機關移轉
新轄區商港管理機關轉報交通部換發許可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