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3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路標識服務費收取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依定期徵收規定繳納航路標識服務費之船舶,在證明書有效期間內僅停靠我國港灣口岸一次者,准將其所執證明書有效期限再予延長四個月。但以延長一次為限。
前項停靠我國港灣口岸之次數,於一航次連續之航程內停靠二個以上者,以一次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