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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醫療機構應將船員體格檢查、健康檢查之資料整理留存備查至少十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