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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體格檢查合格基準如下:
一、視力:在距離五公尺,以萬國視力表測驗,裸眼或矯正視力兩眼均達零點五以上。
二、辨色力:能辨別紅、綠、藍三原色。
三、聽力:經矯正後其優耳聽力損失在九十分貝以下。
四、其他:無患有疾病或身心障礙足以影響駕駛工作。
年逾六十五歲之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申請換發營業用駕駛執照,應檢查是否使用影響認知功能、注意力、判斷力之藥物,經判定無影響認知功能、注意力、判斷力致不堪勝任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工作者,其體格檢查始為合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