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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務代理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船務代理業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其為分公司者,應依法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航政機關備查:
一、申請書(附件四、附件五)。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分公司經理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圖表附件:
附件四船務代理業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PDF
附件四船務代理業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DOC
附件五股東及持股變更對照表.PDF
附件五股東及持股變更對照表.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