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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船舶所有權或應有部分之讓與,非作成書面並依下列之規定,不生效力:
一、在中華民國,應申請讓與地或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
二、在外國,應申請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蓋印證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