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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109.11.24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所載事項變更,非屬前條規定之事項者,設置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如有遺失或毀損致不堪用者,設置者應即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補發。
依前二項規定換發、補發之電臺設置核准證明或電臺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效期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