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5:5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第五條至前條及第十四條規定之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發現其內容資料欠缺或需更正、澄清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會得逕予駁回。
經前項書面審查後,本會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經本會通知限期修正申請文件,而屆期未修正者,本會得逕予駁回。
前二項通知限期補正加計修正申請文件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