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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營者或籌設者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本部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數位發展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