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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網際網路位址及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及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註冊管理機構提供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之服務收費標準,應以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
註冊管理機構應邀請專家、學者等組成費率委員會決定服務費率,報請電信總局備查後實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