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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設備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既設電信線路通過請求人自己或他人之土地,致自己土地使用收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占有人或使用人得請求該電信線路所屬機關(構)免費遷移:
一、妨礙水利運用及農機耕種作業。
二、妨礙依法令許可之建築或其他權利正當行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