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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業及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電信業、傳播業應備置簿冊登載前條應公告事項,並供查閱。
前項簿冊得以電腦終端設備或其他足供當事人查閱之相關設備、文件方式
代替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